內容提要:圓瑛大師是中國近代佛教史上屈指可數的高僧之一。他的突出成就是多方面的。這裡僅就其與滬上普濟、靜安兩座寺院由子孫廟改為十方叢林的本末因緣,略作分析探討,以示大師佛教叢林建設思想之一斑。
關鍵字 圓瑛 普濟寺 靜安寺
一
中國佛教自唐代禪宗逐步形成本土化性質的叢林制度以來,到清末已走過了一千多個年頭。這種制度在當時是為適應山林環境,參照佛製作些變更而創設的,大眾共同「出坡」, 開荒種地,取得經濟上的獨立自主,並配合真參實悟的修行實踐,的確非常地成功。在當時確實很難找到另外一種更好的替代方法。然而,中國是一個以宗法制度為 主導的社會,這種影響是根深蒂固的。於是,叢林中有了傳法制,寺院也逐漸子孫化,各自為政,一盤散沙,佛教的各種弊病也暴露無遺。近代以降,這種問題更為 突出。於是,社會各種勢力開始覬覦佛教,從「廟產興學」之 議1,到以各種名目巧取豪奪寺產,等等,無不充分說明佛教已到了火燒眉毛的危急關頭!太虛大師正是看到這一點,所以大聲疾呼教制改革。從一九一三年在靜安 寺舉行的寄禪和尚(八指頭陀)的追悼會上提出教制、教產、教理三大革命說,到一九一五年寫成《整理僧伽制度論》,以後又順應時世變遷,撰成《僧制今論》、 《建僧大綱》等,其根本思想在於,建成一種合於佛制又能適應時代的僧伽制度。然而,這種設想過於理想化,迫於當時的情勢,決難實行!實在也是無可奈何的事 情。
相比來說,作為寄禪和尚同門的圓瑛大師,對於僧制和叢林建設的看法較為溫和。這是因為大師從寺院低層的一般清眾做起,逐級而上,直至英年弘法,盛名聞於叢 林,先後住持福州崇聖寺、寧波七塔報恩寺、天童寺、福州鼓山湧泉寺、瑞峰林陽寺以及南洋檳榔嶼極樂寺等多座著名伽藍。——凡大師主席之地,因其盡心竭力, 故而寺宇無不煥然一新,清規整肅,四眾安和,聲名遠被——所以,對於傳統僧制和叢林的弊端了然於心,加上因多年的叢林生活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因此,大 師的思想和主張更適合當時的佛教形勢,能為多數佛教界人士所接受,儘管在實際的操作過程中,來自各方面的阻力依然不小。例如,在將子孫廟改為十方叢林的問 題上,大師是抱著堅決支持、積極參與的態度。在依寧波天童寺寄禪和尚時,他是老和尚的得力助手。天童寺當時是子孫廟,自寄禪和尚主持後,由大師協助,實行 變革,經歷許多艱辛,任勞任怨,終於將子孫廟改為十方選賢的叢林。這是大師改革子孫廟為十方叢林的初步實踐,為以後形成自己革除佛教弊病,振興叢林的整體 思路奠定了基礎。
所謂子孫廟,又稱為「小廟」,是相對於「叢林」而言的,由來已久,其源頭恐已無從稽考。可能主要是由流行於唐宋以來的家廟或庵等逐步演化而來,也有是由叢林轉為子孫廟的。子孫廟與叢林的區別,不是因為寺院規模的大小,而在於屬「公」、屬「私」的性質不同。叢林的寺產歸「常住」, 屬大眾共有,住持亦由公眾推舉產生;子孫廟,一般由居士舍宅為寺,指定住持人選,再由住持師徒相傳,或者由住持出資(或集資)購置土地、房屋,自謀營生, 因而寺內的土地、房子、法器、生活用品等所有財產,皆歸方丈(或集資人)私有。寺院的收入主要來源於經懺佛事,比如,舊上海的子孫廟多達數百處,大大超過 十方叢林的數量,這種寺廟往往祇有幾個人,師徒相傳而已。這種制度顯然不符合佛制,但這是封建社會遺留下來的產物,加上在近代資本主義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 情況下,要想改為公有的十方叢林,難度是可想而知的。除非住持本人願意無償獻出,則自當別論。上海普濟、靜安兩寺的改制就是在這種方式下實現的。
二
關於僧制和叢林建設的問題,大師的功績主要在實踐方面,言論並不太多,主要散見於一些講話或短文中。如一九三三年、一九三四年,大師任中國佛教會會長,曾 兩度主持召開第五、六次全國代表會議,制定《整理僧伽》、《剃度、傳戒》和《僧教育組織》三個暫行規定。還有,作於一九四一年的《清涼芬芳普濟寺十方碑 記》一文。該文詳細記?了德松、壽冶和尚師徒將自己的子孫廟獻於十方叢林的前後因緣,並訂立規約,勒石永遵。
普濟寺,位於舊上海平濟利路二七三號(今盧灣區濟南路)。由德松老和尚創建。老和尚,浙江寧波人,年二十二出家,禮江蘇如皋圓通庵的瑤峰上人為師。在杭州 昭慶寺受具後,參學鎮江金山江天寺六載。此後,他開始朝禮五台山文殊大士。期間,老和尚深有感慨,覺得山中沒有為南北僧俗朝禮五台提供食宿方便的十方叢 林,殊為遺憾!於是,老和尚在五台山北台之巔文殊大士像前,至誠發願,願在南方開設道場,無論大小,自願擁護五台十方常住。同時又祈求大士慈悲,先令五台 山有人發心創建十方叢林,接待南北各地來朝禮五台的僧俗,則老和尚方可滿願。
由於聖意冥加,清宣統元年(1909),即有乘參、恒修兩位大德朝禮五台山。因覺山中寒苦,發心於北台頂建立廣濟茅蓬,接待十方僧俗。後又有果定老和尚在此基礎上興建碧山十方普濟禪寺,繼任的廣慧和尚,得十方護法淨財,完成十方道場的建設。
至於德松老和尚,也承大師加被,於一九一五年接受上海普濟庵房屋五間,並漸次增改為寺,且遵從所願,將每年所剩淨資,接濟五台十方普濟禪寺。一九三四年, 老和尚將歷年所積缽資三千元,交付廣慧老和尚,於碧山購置莊田一處;年收小米二十四擔,以充十方僧眾道糧。其徒壽冶,江蘇無錫人。二十一歲,禮德松老和尚 披剃,得戒於寶華山隆昌律寺,受心印於五台山碧山普濟禪寺廣慧老和尚。一九三三年主持滬上普濟寺以來,承師之願,將每歲盈餘之款,悉數捐助給碧山十方普濟 禪寺。師徒志同道合,由此可見。
一九三九年,壽冶接任碧山普濟禪寺法席。兩年後,他與德松老和尚共議,將位於上海平濟利路的普濟寺「化私為公」, 將寺院全部產業永遠獻於碧山十方道場,並作為該寺的下院,立據移交,兩寺均勒石記錄,以垂永久,並邀以圓瑛大師為首的諸山道友、護法居士,為作證明人。大 師得知此將子孫廟更為十方叢林之事,歡喜讚歎,不僅作為證明人,親自為之撰寫碑記,還會同興慈、德森等老法師,聶雲台、朱子橋、屈文六等居士,為之舉行盛 大集會,向社會宣示這一消息。到會的法師、居士等四眾弟子共有八百餘人,一時稱盛。並共同商議,訂立九條規約,公示於眾:
立永遠獻字,上海平濟利路二七三號普濟寺前住持德松、現住持壽冶共議,乃將本寺化私為公,永遠獻於五台山碧山十方普濟禪寺為下院。本寺系德鬆手建,並無法派及其他剃度派各種葛藤,今同度徒壽冶發心獻出,永遠為五台山碧山十方普濟禪寺下院。所有規約詳列如後:
一、本寺自獻於碧山十方普濟禪寺為下院之後,永遠化私為公,不得再為剃度地方。
二、本寺既為碧山十方普濟禪寺下院,所有寺基、房產契據,當交上院住持、監院永遠管業。
三、上院不得將本寺讓與其他寺院為下院,亦不得將本寺變賣,將賣價購置他項產業,自當永為下院。
四、本寺住持以上院住持兼理,監院亦然,不另舉住持,另安監院,俾事權統一,不致分岐。副寺、知客各職,可由住持、監院同意安派。
五、本寺同住諸師均宜遵守上院真正十方宗旨,不得在寺私收徒眷。
六、下院帳目公開。按照十方規制,每半年算結一次,所有盈餘概歸上院,以充僧眾道糧之用。
七、德松年老,生前得由常住特別優待,俾得安心養道,求生淨土。
八、下院職僧如供職多年,有功常住,得至上院。由常住酬勞房間以居,自修養老。
九、本獻字自簽字之後,發生效力,上、下院雙方勒名永遵。
中華民國三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立永遠獻字 普濟寺德松 壽冶(押)
諸山 護法居士證明人 圓瑛(押)2
在此規約上簽字的諸山長老、護法居士還有興慈、應慈、震華、霜亭、持松、妙真、來果、白聖、德森、范成、常玉、證蓮、密迦、德悟、聶雲台、關炯之、胡瑞林、趙樸初、黃涵之、江一真、祈耘青、姚默、吳蘊齋、周瑞華等人。
三
與圓瑛大師有關的滬上叢林建設的另一件大事是,靜安古寺的改為十方選賢叢林,時在一九三四年。當時上海市佛教分會召集諸山會議,公選大師為靜安寺住持。這 裡有兩層原因:一是因為大師的盛名與高德,二是由於大師管理寺院的經驗與才幹。大師對己要求甚嚴,以身作則,如主持天童法席時,他曾公示「十二不」的誓言,即「不貪名,不營私,不舞弊,不苟安,不放逸,不畏強,不欺弱,不居功,不卸責,不徇情,不背理。」3 此外,在福州鼓山湧泉寺進院時,也有過類似的言論4。而且「言必信,行必果。」頗具古德住山的遺風。一九二九年,大師初住福州雪峰寺,適值日本著名佛教學者常盤大定博士到訪,彼此之間,詩偈唱和,甚是融洽,令常盤博士深為嘆服。由此,他在其《中國佛教史跡踏查記》一書中寫道:
圓瑛和尚率徒七八人為一團,隨眾和尚者,概為青少年,我看他年一定會從此中湧現出優秀人物的。和尚很有骨氣,一見有豪傑之風,並富有經理大眾的才幹。
對中國僧人這樣的評價在常盤大定的書中,是不多見的。然而,儘管當時上海佛教分會一再函電催促,正在寧波天童寺視事的大師卻遲遲沒有到任。究其原因,主要是出於以下的考慮。
靜安古寺,始建於三國吳赤烏年間(238-250)。歷史上雖屢經興廢,但一向為十方叢林。清代「洪楊之亂」後, 寺院遭毀,僧眾星散,始變為剃度派的子孫廟。一九一五年,住持正生圓寂,由其徒六根繼任。後六根因故辭職,由寺僧常貴主席。未幾,常貴病逝。一九二二年 冬,海上諸山代表會議決定,恢復靜安寺為十方叢林,公推心如為住持。但六根徒弟志法、志汶把持寺產不放,自是涉訟連年。志汶復請上海臨時法院及江蘇省民政 廳批准靜安寺由嫡系僧徒住持。不過兩年,心如又辭職。次年,寺僧谷雲和尚敦請原常州天寧寺首座法一來寺,意圖重興道場。然而,由於靜安寺剃度派從中阻擾, 法一亦無法一展身手,重振宗風。不久,剃度派六根的弟子志法、志汶成為靜安寺住持。
一九三三年初,志法因寺產糾紛辭職。數日後,又聲明復職。同年三月,志法將清廷賜給前任住持正生的元代絹本畫像十二幅,送去「救濟東北難民遊藝會」展出,希冀賣得高價,資助抗日軍費。同時又將寺產出租,以租金五千元捐助東北義勇軍,還創辦義務小學,將寺中餘房改為教室,使平民子弟免費入學,由六根擔任校長,負責其事。
然而,不久之後,志法又攜款出走還俗,由志汶接任方丈。同年,民國內政部對處理靜安寺問題擬定了三條解決辦法:
(一) 按照國民政府《寺院條例》之規定,靜安寺之主管官署為上海市政府。
(二)永定該寺為十方叢林,並勒碑門前,千垂永久,釋志汶蒙請前上海臨時法院判決及江蘇民政廳批准嫡系僧徒住持各案,一律撤銷,由上海佛教會召集諸山代表公舉道德高尚之僧為住持。
(三)該寺所有財產及法物,照章登記,嗣後不得擅自處分或變更。5
一九三四年,上海市佛教分會召集諸山會議,公選圓瑛大師為靜安寺住持,但志汶堅決反對,不辦移交,大師亦固辭不就。靜安寺問題的久拖不決,實際是其背後有 流氓地痞等惡勢力在作崇,即使有內政部的批文,依然無濟於事。在此情況下,大師即使貿然接手,也難以有所作為,堅辭不赴,實為明智之舉。
直至數年後,志汶病故,其徒德悟任住持,得當家師密迦協助,全力整頓寺院,先於寺宇東首新建山門,又於門前樹立阿育王式石幢,作為寺院的標誌。同時疏浚寺 內天下第六泉——湧泉,全寺面貌為之一新。但原剃度派僧人依然興風作浪,勾結惡勢力,誣告德悟、密迦二人,使之蒙冤入獄。一九四七年,德悟委託律師周孝 廉、奚亞夫致函上海市佛教分會,自願退位,將靜安寺改為十方叢林,同時靜安寺全體僧眾也函呈上海市佛教分會,贊同德悟的主張,請求改制選賢。於是,上海市 佛教分會在寺內召集諸山長老、護法居士及全寺僧眾舉行會議,一致決定改靜安寺為永久十方叢林,並公推持松法師為改制後的首任方丈。持松法師進院後,約法三 章,大力整頓寺院,開辦靜安寺佛學院,轉向佛教文化事業方面的發展,使寺院走上正軌。至此,有關靜安寺子孫廟改為十方的曲折過程,始告結束。
四
從普濟寺、靜安寺分別改為十方叢林的前後經過可以看出,雖然通過這兩件事尚不足以反映圓瑛大師對於佛教叢林建設的全部思想,但是,大師對於子孫廟改為十方 叢林的行為無疑是抱著堅決支持的態度的。十方叢林儘管也有這樣那樣的積弊需要革除,但相對優於剃度派的子孫廟,這一點當無可疑。所謂化私為公,與佛制的精 神也是一致的。中土的十方叢林在形式上與古印度原始的僧伽團體有別,而內在精神卻沒有很大差異。叢林的「共住規約」是按照戒律的精神制定的,由大眾共同監督執行;叢林的住持也由大眾共同推舉產生;叢林中所有的收入都歸「常住」公 有。也正因為如此,在當時有不少的子孫廟的法師願意改為十方選賢制6,雖說其中的過程非常曲折,甚至涉訟,如上海靜安寺、五台山普濟茅蓬7,等等。但畢竟 還是取得了一些成績,大師雖未接任靜安寺的住持一職,卻時刻關心該寺的前途與命運,積極參與靜安寺未來的謀劃,尤其是在公舉持松法師為方丈,使靜安寺成功 改為十方叢林,大師身為佛教會會長,從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大師主張「化私為公」的改制思想,是基於堅持十方叢林建設應通過漸進的方式,避免佛教整體上的「傷筋動骨」,以最小的代價,逐步消除弊端,加以完善,最終達到振興中國佛教的目的。這種思路不獨在當時至今依然有著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注 釋:
1、廟產興學,是指清末民初以來,主張利用全國廟產以興辦學校之風潮。由於當時部分知識份子及政府官員不瞭解佛教,加上各地土豪劣紳等社會邪惡勢力覬覦寺院財產,乃借興學之名目,吞併掠奪寺產,遂造成許多地方寺廟被毀、財產被占、僧尼被勒令還俗等迫害佛教的嚴重後果。
2、《圓瑛大師年譜》第211-212頁,上海圓明講堂編輯組印行本,1989。
3、轉引自《圓瑛大師年譜》第117頁,上海圓明講堂編輯組印行本,1989。
4、時大師甫任該寺住持,立意整頓寺規,端正道風。在齋堂訓話時說:「寺院之興衰,端賴規矩之有無。僧規者,即出家人自治之法律也。人人均要遵守,不得視若虛文。圓瑛既為一寺之主,先要循規蹈矩,方可整大眾之規矩。我於今日定所負責任八個字:為法為人,盡心盡力。自立規則十二條:「不放逸、不偷安、不壞規、不圖利、不營私、不舞弊、不用勢、不居功、不徇情、不背理、不欺弱、不畏強」。圓瑛如所行不照所言,汝合山大眾四百餘人,無論何人,均可檢舉我的錯處,都可彈劾於我。若眾中何人不守規矩,我也不肯方便放過。請各尊重僧規,培養道德,立志修行,是所望焉。」(《佛學半月刊》第147期)
5、轉引自遊有維《上海近代佛教史》第19頁,華東師範大學出版社,1988。
6、當時由子孫廟改為十方叢林的,除天童寺之外,還有法一於一九一九年將江浦的子孫廟獅子嶺寺改為十方叢林,並建築殿堂數十間,坐香參禪,一如揚州高旻寺、鎮江金山寺,由是名播海內。
7、一九三三年前後,廣慧老和尚主持五台碧山十方普濟茅蓬,受到五台山剃度派子孫廟僧人的攻擊。他們 勾結官府,誣謗老和尚,甚至要將茅蓬裡的僧人趕下山去。雙方打起官司,官方因收受剃度派的賄賂,偏信一面之詞。老和尚無奈,前往蘇州請印光大師設法相助。 印光大師托人向山西省主席趙戴文代為說明。最後由趙出資,並派僧俗十人上山料理,讓子孫廟遷出二十餘裡。矛盾始息。(《印光大師文鈔三編》上冊,第 324-325頁,福建莆田廣化寺印行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