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完成辦理領購墓地或龕位之人士為墳主,墳主擁有處理該墓地或龕位有關續期、修葺、加葬、撿拾骨殖、遷出等事宜一切權利。墳主可訂立等同其權責之執行人。
1.墳主可與擬委託之人士,同時親臨本會辦理登記執行人。
- 墳主可隨時親臨本會註銷過往記錄,重新訂立執行人,每一次訂立均須收取一次費用。
- 如墳主同時擁有多個墓地或龕位,即使訂立同屬一位執行人,亦須就個別墓地/龕位,分次辦理及逐一繳付費用。
- 若墳主往生,已登記執行人可向本會申請多一位執行人,如此類推。
2.或受委託者親臨本會出示有效受託聲明、墳主身份証明及下列其中一項文件作出登記。委託及受託聲明(聲明範本),須於民政事務處或律師樓宣誓,再於本會登記方為有效。
- 墳主定居境外及當地法定機構核實之委託聲明;
- 墳主住院証明及其親簽之委託聲明;
- 墳主死亡証明及其親屬(包括墳主配偶、子女及兄弟姊妹)授權之委託聲明;
- 墳主死亡証明及遺囑;
3.若多於一位符合行使墳主權責的人士同時提出申請時,本會有權要求各方取得共識並推舉出唯一執行人,本會始會接受有關申請。
4.墳主或其執行人始有權作出續期、修葺、加葬、撿拾骨殖及遷葬等申請,當由執行人代行墳主權責時,若發生任何訴訟或異議,執行人須負上全責。
5.因應家族情況各異,有關細節請致電灣仔辦事處25749371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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